昌吉市民政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 | CJS024/2023-00009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18 19:34:16 |
| 名 称 | 昌吉市民政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民政局 2023 抽查 事项 清单 | |
| 来 源 | 昌吉市民政局 | ||
| 昌吉市民政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652301210QT00100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2.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 2 | 652301210QT00200 | 对民办非企业的监督检查 |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对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2.民办非企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 3 | 652301210QT0030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胡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对养老机构运营资质的监督检查;2、对养老机构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3、对养老机构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4、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5、对养老机构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6、对养老机构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7、对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8、对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9、对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 |
| 4 | 652301210JF00700 | 对社会救助的监督检查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的监管检查;2、对社会救助对象是否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标准进行救助的监督检查;3、对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进行监督检查。 | |
| 5 | 652301210QT00400 | 对殡葬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经国务院令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对是否加工、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监督检查;2.对是否加工、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监督检查;3.对是否悬挂警示标志、告知标志的监督检查;4、对于不符合条例以外非法私自建立公益性墓地的行为,按照条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监督检查。 | |
| 6 | 652301210QT00302 |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 1.是否擅自兴办福利机构;2.社会福利机构是否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4.是否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5.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是否接受岗前培训,是否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6.社会福利机构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7.各类资产的监管;8.是否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