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先后组织开展了河湖安全保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地下水专项整治等系列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州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刘某私设旁管违法取水案案件 承办单位:玛纳斯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6日,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巡查人员在玛纳斯县某镇与某团交界处,发现***号机电井私设旁通管,绕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经调查了解***号机电井旁通管是刘某私自安装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刘某***号机电井私设旁通管,绕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玛纳斯县水利局案件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刘某: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封堵私自安装的旁通管,恢复“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原状;2.给予刘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3.补缴用水期间未计量的水资源费2.0622万元。
案例二:王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凿井案案件 承办单位:呼图壁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0日,呼图壁县水利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在呼图壁县某镇某片区李某某养殖场内,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作业,经调查该钻机负责人是王某某,井队无任何凿井资质,无任何取水审批许可手续,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呼图壁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经调查该钻机负责人是王某某,井队无任何凿井资质,无任何取水审批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对钻机进行了暂扣,并将当事人王某某传唤至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呼图壁县水利局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的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呼图壁县现有地下水水情监测实际情况,呼图壁县水利局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王某某进行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刘某某未经批准非法河道采砂案案件 承办单位:昌吉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3日,昌吉市水利局在调阅河道监控设备时发现,有社会车辆在某某镇某某村河道岸坎上采挖废料及原始戈壁料,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昌吉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刘某某在某某镇某某村河道岸坎上采挖废料及原始戈壁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并现场拍照取证。经查,刘某某违法采挖拉运21车废料、3车原始戈壁料,但未对外销售。2023年3月14日,昌吉市水利局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石、淘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的规定,昌吉市水利局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违法当事人刘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刘某某将私挖盗采的21车废料及3车原始戈壁料拉回原处,恢复采挖前原貌;2.对刘某某处以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案案件 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阜康市某某镇某某村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凿直径200毫米井口的机电井1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胡某某在阜康市某某镇某某村未经批准擅自开凿直径200毫米井口的机电井1眼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胡某某传唤至阜康市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和《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阜康市水利局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1.责令当事人胡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对胡某某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白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案案件 承办单位: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8日,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某某乡某某村有非法钻机正在凿井,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实,发现有一辆车载转盘钻机正在凿井下井管,凿井深度180米,经查,该钻机所有人白某某,凿井队无任何凿井资质,未取得取水审批许可手续,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白某某无任何凿井资质,未取得取水审批许可手续违法凿井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白某某传唤至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六款:“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规定和《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吉木萨尔县水利局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白某某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案件 承办单位:奇台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3年5月3日,2023年5月14日,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恒劲井电双控设备维护公司维护人员先后2次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奇台县某某镇某某村马某某将***号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备整体拆除、安装套管卡死电磁阀门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法取水,经查,2023年***号机电井未办理开井手续,属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关停***号机电井,对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马某某传唤至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奇台县水利局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马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20日,奇台县水利局因马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将案件移送奇台县公安局,奇台县公安局以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案将马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七: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案件 承办单位:木垒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4日,木垒县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某村某组有人非法取水,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某某村某组农民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号机电井取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木垒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某某村某组农民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号机电井取水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经查,李某某于2022年至案发时使用***号机电井取水4782方,并将违法当事人李某某传唤至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木垒县水利局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因李某某及时拆除了***号机电井取水设备并予以填埋,且承认错误态度好,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李某某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2.按计划外农业用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1912.8元。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中,违法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违法在河道采石采砂、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等水事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无视国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查处的原则。同时,也可以看出,还有一些群众法律意识薄弱,知法不懂法,懂法不守法,轻视水资源管理法律条例,从而出现违法行为被经济惩罚,甚至限制人身自由。也提醒我们水利管理部门,我们不仅应当水政执法的“管理者”,更应成为人民群众的“普法者”。我们应在现有条件下,加大水法律法规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水法、学水法、重视水法。我们不仅要让群众明白未经许可取水属违法行为,还要知道违法后会受到怎样的追究和惩处,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时,不仅水政执法人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要让违法人员知晓我们依何规,他们犯何法。紧紧拉紧法律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
昌吉州是全疆最缺水的三个地州之一,水资源总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量较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位于全疆末位,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对水资源合理使用管理和控制,是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单位或个人凿井取水需要取得凿井资质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安装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促进地下水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维护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守住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
强化水行政执法,促进依法治水,聚焦关系群众涉水权益和河湖健康等重点领域,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提高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对于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州水利局以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昌吉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作为水行政执法的总抓手,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能力,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阻碍行洪、非法取水、拆卸(破坏)计量及监测设施、绕线短路规避计量等水事违法行为。2023以来全州共立案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314起,收缴罚款336.3万元,切实维护昌吉州依法治水管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