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主义学院等15家用水单位用水量虚报、错报造成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通报
索 引 号 | CJS021/2023-00005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1 12:04:14 |
名 称 | 关于对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主义学院等15家用水单位用水量虚报、错报造成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通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学院 15 用水 造成 成超 计划 | |
来 源 | 昌吉市水利局 |
关于对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主义学院等15家用水单位用水量虚报、错报造成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与严肃查处。
现对15家用水单位因用水统计填报人员虚报、错报月实际用水量造成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给予通报。通报名单如下: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主义学院、自治州第二中学、自治州第一中学、昌吉州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办事处天池社区居民委员会、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昌吉市第三幼儿园、昌吉市第十二幼儿园、昌吉市吉吉加蛋糕面包西饼屋、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气象局、昌吉市中山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2新疆交建公路科技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原1新疆路桥运输公司-北疆车队)、昌吉市恒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