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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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1 |
(昌市)应急立〔2024〕27 号 |
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月1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 |
杨某某 |
决定对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4.1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2 |
(昌市)应急立〔2024〕12 号 |
昌吉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 2月 23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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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吉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3.7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3 |
(昌市)应急立〔2024〕13 号 |
昌吉市某农业节水滴灌带厂未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3月1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农业节水滴灌带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向从业人员王某某、丁某某、刘某、方某某、王某等5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昌吉市某农业节水滴灌带厂 |
周某某 |
决定对昌吉市某农业节水滴灌带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3.19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4 |
(昌市)应急立〔2024〕15 号 |
新疆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3月6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梁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梁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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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梁某作出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梁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3.2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5 |
(昌市)应急立〔2024〕19 号 |
新疆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3 月 6 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两台吊装设备防脱钩装饰缺失,未进行维护、保养。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 |
新疆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
赵某 |
对新疆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3.2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6 |
(昌市)应急立〔2024〕24 号 |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3月13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年糕生产车间1台送粉机、1台粉碎机传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中6.1.6的规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 |
钟某某 |
决定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4.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7 |
(昌市)应急立〔2024〕20 号 |
昌吉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3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夹芯板机器存在机械伤害风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成品堆放区存放苯板属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未张贴禁止吸烟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标准大全》(2023)GB2894 4.1.3禁止标志的规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昌吉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
李某 |
决定给予昌吉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4.1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8 |
(昌市)应急立〔2024〕25 号 |
昌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3月1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里的压型机和折弯机的旋转部位存在机械伤害危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储车间内的苯板存在火灾隐患,未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昌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李某 |
决定给予昌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4.7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9 |
(昌市)应急立〔2024〕30 号 |
昌吉市某节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3 月 28 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节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韩某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韩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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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昌吉市某节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某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4.1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备注:空出文号为系统作废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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