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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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1 |
(昌市)应急立〔2024〕34 号 |
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3 月 29 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W001-3棉籽投料地坑下部通廊、TK100棉籽投料地坑下部通廊积尘严重;涉嫌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剥绒车间除尘器室电气线路布设未穿管,使用非防爆设备和开关;剥绒车间除尘器收尘箱体无任何防爆措施(无泄爆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白某 |
决定给予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1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2 |
(昌市)应急立〔2024〕33 号 |
昌吉市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4 月 19 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建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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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吉市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5.2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3 |
(昌市)应急立〔2024〕43 号 |
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5月1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筛砂机滚筒筛二层平台未设置“机械伤害”安全警示标志;筛砂机传送皮带下方未设置“当心落物”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标准大全》(2023)GB2894 4.1.3禁止标志的规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郑某某 |
决定给予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4 |
(昌市)应急立〔2024〕36 号 |
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5月2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时发现,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李某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行为: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该企业安全员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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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新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李某某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安全员李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5 |
(昌市)应急立〔2024〕46 号 |
新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5月3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新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时发现,新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全员温某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行为: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该企业安全员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温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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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新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全员温某某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安全员温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2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6 |
(昌市)应急立〔2024〕44 号 |
昌吉市某橱柜加工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5 月 28 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墨橱柜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木板切割设备存在机械伤害较大危险因素,没有张贴“当心机械伤人”警示标志;除尘设备部位存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没有张贴“禁止烟火”警示标志。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标准大全》(2023)GB2894 4.1.3禁止标志的规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昌吉市某橱柜加工厂 |
叶某某 |
决定给予昌吉市某橱柜加工厂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20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7 |
(昌市)应急立〔2024〕38 号 |
新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5月27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里的行车存在高处坠物、阻立机的旋转部位存在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新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
朱某某 |
决定给予新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2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8 |
(昌市)应急立〔2024〕48 号 |
新疆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6月3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1台钢筋拉直机、1台钢筋搓丝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装置。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中6.1.6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
新疆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
王某某 |
决定给予新疆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2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9 |
(昌市)应急立〔2024〕50 号 |
新疆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5月2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里的两台折弯机存在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新疆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翟某某 |
决定给予新疆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6.2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0 |
(昌市)应急立〔2024〕61 号 |
昌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6月 2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承权存在涉嫌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承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何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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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昌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承权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1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1 |
(昌市)应急立〔2024〕53 号 |
昌吉市某氧气乙炔销售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6月16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氧气乙炔销售服务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存在以下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行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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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昌吉市某氧气乙炔销售服务站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18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2 |
(昌市)应急立〔2024〕55 号 |
乌鲁木齐某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6 月 24 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某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该企业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乌鲁木齐某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王某某 |
决定对乌鲁木齐某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17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3 |
(昌市)应急立〔2024〕68 号 |
新疆某电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 6 月 24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新疆某电子有限公司、郑某某 |
郑某某 |
决定对新疆某电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新疆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17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4 |
(昌市)应急立〔2024〕64 号 |
新疆某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 年 6 月 22 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2、未制止和纠正现场违章作业行为。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献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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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新疆某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某某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陈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17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5 |
(昌市)应急立〔2024〕60 号 |
新疆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未对储罐、视频信息系统不间 断电源(UPS)投入使用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6月20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新疆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时,发现该企业储罐、视频信息系统不间断电源(UPS)未投用。该行为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13.1.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分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的规定 |
新疆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 |
朱某 |
决定给予新疆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09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备注:空出文号为系统作废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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