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
|
|
|
|
|
|
|
|
|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1 |
(昌市)应急罚〔2024〕39号 |
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开采工作面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6月2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露天1号开采面现场工作帮坡脚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郑某某 |
对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2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2 |
(昌市)应急罚〔2024〕40号 |
昌吉市某家具厂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7月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家具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内一台移动式气泵安全阀未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昌吉市某家具厂 |
曹某 |
对昌吉市某家具厂作出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7.3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3 |
(昌市)应急罚〔2024〕42号 |
昌吉市某水泥制品销售处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7月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水泥制品销售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2台绞笼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中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昌吉市某水泥制品销售处 |
张某某 |
对昌吉市某水泥制品销售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4 |
(昌市)应急罚〔2024〕43号 |
新疆某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7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一: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企业负责人吴某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法行为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企业负责人吴某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新疆某木业有限公司 |
吴某 |
对新疆某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作出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1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5 |
(昌市)应急罚〔2024〕44号 |
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7月23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安全员周某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 |
马某某 |
对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安全员周某某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员周显鹏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1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6 |
(昌市)应急罚〔2024〕46号 |
新疆某玻璃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7月24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新疆某玻璃钢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向某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未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新疆某玻璃钢有限公司 |
黄某 |
对新疆某玻璃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向某某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向志华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1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7 |
(昌市)应急罚〔2024〕47号 |
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8月1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市三工镇常胜村加工车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存在违法行为一: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法行为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王某某 |
对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2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8 |
(昌市)应急罚〔2024〕48号 |
新疆某电气有限公司编造安全培训档案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7月2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新疆某电气有限公司时发现,新疆某电气有限公司教育培训记录表2024年6月21日(会议编号:2024-06-21)签到表使用2024年3月22日会议纪要(会议编号:2024-03-22)签到表复印件,2024年6月21日(会议编号:2024-06-21)照片资料与2023年06月21日会议纪要照片资料重复。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新疆某电气有限公司 |
张某某 |
对新疆某电气有限公司作出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26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9 |
(昌市)应急罚〔2024〕49号 |
湖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8月7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里的共板合口机存在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标志大全》(2023)GB2894 4.1.3禁止标志的规范。 |
湖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卫某某 |
对湖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26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0 |
(昌市)应急罚〔2024〕51号 |
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违章登高作业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8月13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邮政办公楼改造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施工工人高某某、卢某某、冯某某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罗某某 |
对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罗某某作出处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罗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8.29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11 |
(昌市)应急罚〔2024〕54号 |
新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8月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昌吉市滨湖镇昌安驾校院内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加注现场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新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郭某某 |
对新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9.29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备注:空出文号为系统作废文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