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 CJS016/2024-00006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 ||
主 题 词 | 公开 昌吉市 城市 建筑垃圾 管理 实施细则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18:06:38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吉市实际,昌吉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4日,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相关意见:
一、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994-2725699,并请注明“《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直接书面递交到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北京路南路60号)
对管理工作方案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不符合要求将视为无效意见):
1.请如实注明真实名称/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2.针对管理工作方案需修改及调整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董战远
联系电话:13999367168
附件:《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乡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市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应当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管理、落实长效”的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的体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国投公司等单位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查处未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施工单位,核准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单位,统一监管、调配使用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牵头建立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利用日常巡查、监控信息等方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验收建筑垃圾临时储存点工作。
第五条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对供而未建闲置土地进行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违规倾倒行为监管力度。
市发改委负责建筑垃圾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分类管理及外运环节的场内监督管理。开展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场的项目建设。有物业的小区由住保中心监管,须向各物业小区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小区须出示“清运备案卡”及“一车一卡”要求。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夜间巡查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行车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商务和工信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督促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垃圾在运输、处理期间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的巡查监理,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执法工作。
各乡镇(村)、街道(社区)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无物业的小区由街道(社区)负责监管,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小区须出示“清运备案卡”及“一车一卡”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对发现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保全证据,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举报反馈,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于进场施工前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施工工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六个百分百原则的要求,由市住建局做好监管。施工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做好防尘措施,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做好配合工作。
(三)市住建局应定期联合市城市管理局、街道(社区)对施工工地进行抽查。施工单位须出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以及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利用方式、运输车数量号牌进行核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相关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如有违法行为发生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城市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施工要求设置围挡,隔离作业,采取防尘降尘保洁措施,并在施工完成后尽快将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
(二)城市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相关问题,由施工单位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由市住建局监管,如有违法行为发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和业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的相关事项;未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街道(社区)负责和业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的相关事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二)以上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需履行下列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经核准后的运输车辆进入小区时必须持有“清运备案卡”,明确“一车一卡”的方式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使用小型运输车、三轮车、电动平板车等未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物业公司或街道(社区)管理人员有责任制止其离开小区或装修点位,并告知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
(三)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需履行下列职责: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管理责任人、社区或者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装修垃圾应分类装袋、捆绑,及时交由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及场所。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将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全面清理整顿未经依法核准的企业或个体,杜绝私自拉运和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如有违反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条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个人)应前往市民服务中心,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办理“清运备案卡”并随车携带。“清运备案卡”实行唯一编号,设置撕卡角标记区域,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实行一车一卡,收卡倾倒。需要通行本市货车禁行区域作业的,运输企业(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公安交警大队申领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闭环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小区,由物业公司或社区(街道)现场查看“清运备案卡”,无“清运备案卡”车辆不得准入;拉运建筑垃圾离开小区时,由物业公司或社区(街道)监督驾驶员将“清运备案卡”进行撕角处理;清运车辆必须将建筑垃圾在当日运往指定垃圾场。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备案卡”的撕卡标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持有未撕角备案卡的运输人员依规进行处理。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在建筑垃圾处置场对“清运备案卡”编码进行核对检查,发现未在当日拉运至建筑垃圾场的行为,交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联合住建部门,对未履行监督驾驶员进行撕角标记职责的物业小区或街道(社区),按照住建部门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对物业公司或街道(社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核对“清运备案卡”数量,对发现数量不匹配的,交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后依规进行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乱倒建筑垃圾行为,及时联系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倒查工作,依规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建筑垃圾运输标准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该单位运输资格。
第四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参照昌吉市发改部门下发的最新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申请核准后,在市民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如有违反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确实无法利用的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闭环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科学智能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小区内建筑垃圾拉运流程
附件
小区内建筑垃圾拉运流程
在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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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建筑垃圾清运备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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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小区:由物业公司或者 街道(社区)核查清运备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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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小区:由物业公司或者 街道(社区)监督驾驶员对 清运备案卡进行撕角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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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拉运至昌吉市建筑垃圾处理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