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认定
索 引 号 | CJS006/2025-00006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认定 | ||
主 题 词 | 醉酒 危险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20:06:23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一、“道路”和“机动车”的定义
醉驾案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需要注意的是,如今电动自行车盛行,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亦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认定具有强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4.1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1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e.蓄电池 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据此,超过上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便具有了机动车的特性,而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亦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立案标准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即可决定立案,并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三、从重处理情节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四、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上述从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虽有如此规定,但亦不能心存侥幸。第一,是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第二,刑罚可免,行政处罚不能免。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并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法院、检察院也可以发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意见要求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五、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驾被告人一般会被宣告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六、自动投案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