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昌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 引 号 | CJS023/2025-00001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2025年昌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主 题 词 | 2025 昌吉市 惠民 惠农 财政补贴 清单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18:58:24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
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 文号(仅供参考)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1 | 昌吉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教【2021】310号 | 中央 | 正式学籍的南疆四地州学生100%享受,其他地区其学生按在校生的30%确定享受范围。 | 每生每年均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高中学校在每生1200-3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 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 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 按学期发放 | 秋季、春季学期末 | 昌吉市教育局0994-2298355 | ||
2 | 昌吉市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规【2020】10号 | 自治区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 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 | 学校于每学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认定资助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领取表》后,即可发放补助资金。 | 按学期发放 | 秋季、春季学期末 | 昌吉市教育局0994-2298355 | ||
3 | 昌吉市教育局 |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膳食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教【2024】27号 | 自治区 | 国家计划地区、自治区计划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区内初中班学生。 | 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即每生每天5元。 | 每年1月30日前,计划地区教育、财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上报一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包括计划学校数、计划学生人数、开餐天数、资金使用情况等。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统计汇总后与各地进行资金清算,确定当年对各地的应补助额度,并根据全区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据实申请中央资金。 | 按年度发放 | 全年发放200天 | 昌吉市教育局0994-2298355 | ||
4 | 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 | 新建保〔2020〕1号 | 自治区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 低保家庭(一类地10.05元/平方米.月,二类地9.8/元/平方米.月,三类地6.69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一类地7.21元/平方米.月,二类地7.0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5.02元/平方米.月);中低收入家庭(一类地5.55元/平方米.月,二类地5.42元/平方米.月,三类地3.87元/平方米.月) | 村/社区受理,乡镇/街道审核,住保中心复审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当年12月25日前发放完毕 | 昌吉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0994-2357313,0994-2327155 | ||
5 |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新财社〔2023〕233号 | 自治区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18500元/户 | 农户申请,村两委、乡(镇)、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逐级审核 | 每批次 | 每年12月31日前 |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94-2525838 | ||
6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新财规〔2020〕19号 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 中央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2015年-2016年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户每亩补助15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2017年-2018年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户每亩补助16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9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 4.验收通过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科0994-2360015 | ||
7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科0994-2360015 | ||
8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科0994-2360015 | ||
9 | 昌吉市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600元/人/年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昌吉市水利局移民办0994-2346757 | |
10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州财农【2024】64号 | 自治区 | 在耕地上合法从事小麦的实际种植户 | 小麦23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业生产科0994-2596794 | ||
11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关于印发《昌吉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昌市财发〔2021〕207号 | 县市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一般禁牧补助6元/亩,严重退化禁牧补助50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畜牧科0994-2596577 | ||
12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函〔2024〕740号 | 自治区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申领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具体: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公示。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科0994-2596794 | |
13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加力扩围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 新农机〔2025〕53号 | 自治区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一、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按照2025年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二、更新部分就得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布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各批次一览表确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对于丢失牌证、已注销、牌证缺失、铭牌损毁、发动机更换等情况,可通过农机监理系统及档案核查机具信息,核查出的牌证号、铭牌、发动机号码及功率、车架/底盘号等机具信息,作为报废补贴申办依据;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系统未注册登记的牌证管理农机,本年政策实施周期内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来源合法性的前提下,可继续按机具实有铭牌或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进行报废补贴申办。 三、兑现补贴。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科0994-2596794 | ||
14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切实落实“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 | (新财规[2021]11号)、小红头 | 自治区 | 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 户提出申请-村核实、公示-乡审核、公示-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审批通过后打卡到户。 | 每年1次 | 12月31日前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科0994—2596776 | ||
15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 | 关于印发《昌吉州2025年耕地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州财农【2025】12号 | 昌吉州 | 参与轮作休耕的农业生产主体 |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休耕为50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业生产科0994-2596794 | ||
16 | 昌吉市民政局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补充通知》 | 昌州民字〔2023〕23号 | 昌吉州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1035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7 | 昌吉市民政局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昌州民字〔2024〕65号 | 昌吉州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820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8 | 昌吉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昌州民字〔2024〕65号 | 昌吉州 | 农村低保对象 | 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12元/人/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9 | 昌吉市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昌州民字〔2024〕65号 | 昌吉州 | 城市低保对象 | 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12元/人/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20 | 昌吉市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办发〔2022〕42号、新党办发〔2011〕31号、新民发〔2011〕89号 | 中央、自治区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按季发放 | 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25421 | ||
21 | 昌吉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自治区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39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5424元)。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22 | 昌吉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11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25421 | ||
23 | 昌吉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11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25421 | ||
24 | 昌吉市残联 |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 关于印发《昌吉州“爱心天使”助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州残(2020)4号 |
自治区级、地州级 | 全日制贫困残疾高中阶段新生、大学专科和本科学生及新考入高中、大学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
高中新生一次性资助1000元(已实现高中免费教育,不再资助; 大专、本科残疾人家庭学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大专残疾学生4000元;本科残疾学生5000元。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 办结后发放。 | 高中新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一次性补贴、残疾专科生、本科生连续资助直至完成学业 | 12月底之前 | 昌吉市残联0994-8160152 | ||
25 | 昌吉市交通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自治区 | 农村客运车经营者 | 运营补贴: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公交车辆标台数按车长折算,车长小于等于7米为0.7标台,大于7米至10米为1标台,大于10米至13米为1.3标台,大于13米至16米为1.7标台,大于16米至18米为2.0标台,大于18米为2.5标台,双层公交为1.9标台。标台公里数根据车辆标台数、运营里程等数据计算)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按照车辆标台数确定补贴标准,纯电动公交车每标台补贴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补贴,纯电动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 | 城市公交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昌吉市交通局0994-2267851 | ||
26 | 昌吉市交通局 | 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自治区 | 城市公交车经营者 | 运营补贴: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购置补贴: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购置补贴,按照车辆座位数确定补贴标准,每座位补贴1000元,单车补贴上限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 | 农村客运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昌吉市交通局0994-2267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