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金鑫双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19-00021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3 17:10:02 |
名 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金鑫双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金鑫 金属 有限责任公司 | |
来 源 | 昌吉市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19〕10号 新疆金鑫双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893297134 地址:昌吉市八钢工业园区集聚区经一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云 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非法转移33吨废旧铅蓄蓄电池,运输至乌鲁木齐市开发区苏州路时货物发生自燃。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收款人: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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