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岐亮塑料颗粒加工点)
索 引 号 | CJS020/2020-00008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8 19:06:18 |
名 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岐亮塑料颗粒加工点)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塑料 | |
来 源 | 昌吉市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20〕2号 沈岐亮塑料颗粒加工点: 公民身份号码:342129********3011 地址:昌吉市大西渠镇民主六队 负责人:沈岐亮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租赁昌吉市建东塑料厂院内场地新建两条塑料颗粒生产线,于2020年4月22日建成并投入开始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仍在生产中。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刷卡或现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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