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昌市牧(兽药)罚[2020]2号
索 引 号 | CJS009/2020-0000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10 20:57:06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昌市牧(兽药)罚[2020]2号 | ||
文 号 | 昌市牧(兽药)罚[2020]2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案件 2020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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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兽药)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及日期 | ||||
1 | 昌市牧( 兽药)罚[2020]2号 | 杨伟平经营劣兽药案 | 杨伟平 | 无 | 杨伟平 | 经营劣兽药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劣兽药。2、处以货值金额3倍处罚。依据 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 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 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 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 经营活动。” |
直接送达。当事人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