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昌农(农药)罚〔2020〕0001号
索 引 号 |
CJS009/2020-000029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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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3 21:13:05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昌农(农药)罚〔2020〕0001号 |
文 号 |
昌农(农药)罚〔2020〕0001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案件 农药 2020 0001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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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填表人:梅镤文、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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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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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农(农药)罚〔2020〕0001号 |
违法经营过期农药案 |
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
91652301******
**X7 |
张波 |
经营过期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1、责令改正 ;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3、没收违法所得45元;
4、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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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3、没收违法所得45元;
4、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期限15日内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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