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昌农种子罚 〔2020〕1号
索 引 号 | CJS009/2020-00005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6 17:38:56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昌农种子罚 〔2020〕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案件 种子 2020 |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昌农种子罚 ( 2020 )1号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杂交玉米种子一案 | 潘刚 | / |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杂交玉米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1.责令停产停业;2.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销毁所有玉米种子;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期限15日内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