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昌市农(防疫)罚[2020]5号
索 引 号 | CJS009/2021-0000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1 13:30:47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昌市农(防疫)罚[2020]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案件 防疫 2020 |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年1月10日 填表人:姚川、魏西萍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昌市农(防疫)罚[2020]5号 | 乌布力喀斯木·亚森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牛案 | 乌布力喀斯木·亚森 | 乌布力喀斯木·亚森 | 2020年11月20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姚川、魏西萍对盛源牛羊屠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乌布力喀斯木·亚森运输牛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牛拉到盛源牛羊屠宰场准备屠宰,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兽医检疫,该牛为检疫不合格牛,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 责令改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任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
1、责令改正;2、没收检疫不合格牛无害化处理,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牛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6800元。 期限15日内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