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昌农(农药)罚〔2021〕0001号
索 引 号 | CJS009/2021-00001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5 10:49:05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昌农(农药)罚〔2021〕000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案件 农药 2021 0001 |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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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年4月22日 填表人:梅镤文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昌农(农药)罚〔2021〕0001号 | 经营农药未建 立采购、销售 台账案 |
昌吉市新瑞 盛邦农资店 |
92652301********9P | 任瑞民 | 昌吉市新瑞盛邦农资店经营农药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 1、 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之规定。 |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期限15日内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