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宁远才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1-0000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03 11:05:22 |
名 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宁远才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宁远 汽车 | |
来 源 | 昌吉市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21〕5号 新疆宁远才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96575166E 地址:昌吉市三工镇下营盘村 法定代表人:韩军荣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露天放置,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7日以《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市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意见,经审核讨论,决定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刷卡或现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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