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昌义)
索 引 号 | CJS020/2021-0000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6 10:40:30 |
名 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昌义)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
来 源 | 昌吉市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21〕1号 胡昌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BKOF4H 地址:昌吉市滨湖镇五十户村三片区 法定代表人:胡昌义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昌吉市滨湖镇五十户村三片区(原骆氏酒花院内),于2018年5月建厂,2018年8月家具生产项目投入生产,家具生产项目4个喷漆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VOCs废气直接排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刷卡或现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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