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部分)
索 引 号 | CJS013/2021-0001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28 15:05:03 |
名 称 |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部分)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 |
来 源 | 新疆政府网 |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各地州市、县(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章 额度、利率、期限和风控措施
第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 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的具体额度和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到期借款人可提出展期,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对于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自治区贫困地区(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南疆四地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2个百分点。
对于借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 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应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挂钩,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当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最高放大倍数时,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暂停受理贷款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应暂停发放贷款,待贷款余额降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最高放大倍数以下后,再恢复贷款申请和发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