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昌市农业农村(屠宰)罚〔2019〕2号
索 引 号 |
CJS009/2021-00004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14 12:30:58 |
名 称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昌市农业农村(屠宰)罚〔2019〕2号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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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案件 农业农村 2019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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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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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市农业农
村(屠宰)
罚〔2019〕
2号村(屠宰)罚〔2019〕2号 |
涉嫌未经定点
从事畜禽屠宰
案点从事畜禽屠宰案 |
马德清 |
652322********2513 |
马德清 |
2019年6月6日,昌吉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当事
人在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北沟
二村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
活动
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当事人在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北沟二村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
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
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
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
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
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
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 |
1.没收白条鸡14只; 2.由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给予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期限15日内 |
昌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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