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昌市动监(防疫)罚〔2019〕5号
索 引 号 |
CJS009/2021-00004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04 11:17:35 |
名 称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昌市动监(防疫)罚〔2019〕5号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案件 信息公开 防疫 2019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昌市动监(
防疫)罚
〔2019〕5号
防疫)罚〔2019〕5号 |
涉嫌不如实提
供与动物防疫
活动有关资料
案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案 |
裴喜娜 |
411330********
4521 |
裴喜娜 |
2019年10月13日,昌吉市动
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姚川、
袁子锲在昌吉市豫鑫养殖场
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昌吉
市豫鑫养殖场不如实提供与
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姚川、袁子锲在昌吉市豫鑫养殖场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昌吉市豫鑫养殖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300元
罚款。
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300元罚款。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期限15日内 |
昌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年10月29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