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和建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2-0000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8 12:05:08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和建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6-02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腾达 混凝土 |
来 源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和建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和建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K9895L 地址:昌吉市203省道三工滩12号砂矿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鹏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厂区内露天堆放将生产中产生的混凝土、沉淀物,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回收利用。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6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副总经理张湘龙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合法经营手续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用于证实:被调查人身份、与被调查单位关系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和建腾达双 HZS180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吉市环管字【2020】06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手续合法;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6-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13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户名:昌吉市财政局; 账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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