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2-0000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1 12:09:37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6-05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有限责任公司 |
来 源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82709630G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晓英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PE管生产车间和门线条生产车间2台挤出机设备正常运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现场UV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7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2年7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行政办主任张桂新、车间主任李义忠、许伟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节水灌溉管材项目、年产注塑产品4000吨、聚氯乙烯产品5000吨扩建项目、节水灌溉管材扩建项目、PE管及门线条扩建项目相关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合法;
4.2022年7月26日拍摄的影像资料,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5.被调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手续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调查人的合法性;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6-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元整(67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户 名:昌吉市财政局;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