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茂源民丰农业节水滴灌带)
索 引 号 | CJS020/2022-0000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8 12:12:05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茂源民丰农业节水滴灌带)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6-03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民丰 农业 |
来 源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茂源民丰农业节水滴灌带: 统一社会信用代...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茂源民丰农业节水滴灌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H5JQ6X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佃坝镇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晓华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农用滴灌带生产线2台热熔挤塑设备正常运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现场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6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2年6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厂长王超振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关于昌吉市茂源民丰农业节水滴灌带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昌市环管字(2017)64号),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合法;
4.2022年6月8日拍摄的影像资料,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5.被调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手续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调查人的合法性;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6-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元整(67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户名:昌吉市财政局;
账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