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3 17:53:06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金新 生物科技 科技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2〕6-03号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2〕6-03号
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GJUD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秀芳
身份证号码: 65232519******0223
地址:昌吉市中山路街道苗圃村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农用地膜生产车间共建设有11条地膜生产线,实际环评批复农用地膜生产线为9条,其中新增的2条备用地膜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3月1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023年3月15日),用于证实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膜生产车间内新建2条地膜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秀芳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5日),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
3.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秀芳提供的被询问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 份(2023年3月15日),用于证实做出被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的人员是该企业法人,全程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3月15日),用于证实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用地膜生产车间内共建设有11条地膜生产线;
5.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秀芳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15日):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膜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市环管字〔2017〕40号),用于证实该企业实际环评批复农用地膜生产线为9条;
6.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秀芳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15日):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膜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昌市环管字〔2018〕13号),用于证实该企业9条地膜生产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秀芳其他材料3份: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手地膜生产设备购买协议及总资产证明,用于证实企业2022年6月新建2条地膜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整改情况报告,用于证实新疆金新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2条地膜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3月22日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字〔2023〕6-008号)(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地膜车间内新增2条备用地膜生产线进行拆除。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中“二、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改、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白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及在立案调查后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