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30 11:56:23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6-02号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6-02号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545865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留杰
身份证号码:6523011******31511
地址(住址): 昌吉市大西渠镇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1月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16日晚23时许,制糖生产线正常生产中,污水处理设备及在线监测正常运行,集水井提升水泵故障,导致集水井(车间产生的废水)水位上升,溢流至总排口,造成在线监测设备采集原水,12月17日COD浓度(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672 .4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50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1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3年1月13日),用于证实现场采样取证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 ;
证据2.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16日),用于证实企业资质的合法性;
证据3.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月16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4.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1月10日),用于证实现场检查过程;
证据5.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16日):昌吉糖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新环综字〔1988〕89号),用于证实建设项目通过环保审批 ;
证据6.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16日):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昌市环验函字〔2009〕07号),用于证实 该企业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集体讨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