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鑫久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8 17:59:17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鑫久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水泥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3号 新疆鑫久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13466047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俞惠 地址(住址):昌吉市六工镇十三户村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弃锅炉房内建设1台约800公斤常压立式燃煤锅炉,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证据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03月0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03月0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废弃锅炉房内建设1台约800公斤常压立式燃煤锅炉,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2:你单位俞惠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03月0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主体身份合法; 证据3:你单位俞惠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023年03月07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 证据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4 份(2023年03月0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废弃锅炉房内建设1台约800公斤常压立式燃煤锅炉并正常使用; 证据5:你单位俞惠提供的其他材料 1份( 2023年3月7日)1台约800公斤常压立式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总资产证明及购买锅炉凭证,用于证实企业1台约800公斤常压立式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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