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8 18:03:46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塑料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6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6号 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8KLE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雪山 地址(住址):昌吉市大西渠镇龙河村二片区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2023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条滴灌带、1条水带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滴灌带生产车间及滴灌带、水带生产线未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VOCs)收集处理设备,滴灌带生产车间挥发性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28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023年3月27日),用于证实未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VOCs)收集处理设备,滴灌带生产车间挥发性废气无组织排放 ; 2.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8日),用于证实企业资质的合法性 ; 3.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8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的身份;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3月28日),用于证实现场检查过程; 5.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28日):年产360t滴灌带建设项目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昌吉市环保局审批(昌市环管字〔2015〕174号),用于证实 建设项目通过环保审批; 6.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28日):2018年企业自主完成环保验收,2019年昌吉市环保局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昌市环验函字【2019】09号),用于证实该企业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元整(51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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