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05 18:05:17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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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8号
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5769746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斌
地址(住址):新疆昌吉市三工镇三工火车站西侧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棉壳堆场部分易起尘物料露天堆放,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造成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04月0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棉壳堆场部分易起尘物料露天堆放,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造成大气污染;
2.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工程维修部负责人李文斌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04月0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棉壳堆场部分易起尘物料露天堆放,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造成大气污染;
3.影像资料(2023年04月0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用于证实现场检查情况;
4.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工程维修部负责人李文斌提供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用于证实: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合法经营手续,被调查人身份,与被调查单位关系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5.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工程维修部负责人李文斌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07年11月8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蛋白饲料加工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4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4月27日撤销申请听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肆佰元整(64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