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天力塑料厂)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7 18:13:20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天力塑料厂)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塑料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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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4号
昌吉市天力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PNRP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江
地 址:昌吉市大西渠镇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滴灌带生产车间共有7条滴灌带生产线,实际环评批复地膜生产线为2条,其中新增的4条地膜生产线和1条新增的滴灌带生产线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证据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1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14日),用于证实其中新增的4条地膜生产线和1条新增的滴灌带生产线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2.昌吉市天力塑料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5日),用于证实企业资质的合法性;
证据3.昌吉市天力塑料厂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15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的身份合法;
证据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3月14日),用于证实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5.昌吉市天力塑料厂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14日):农用地膜、滴灌带及水带建设项目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昌吉市环保局审批(昌市环管字【2014】364号),用于证实建设项目通过环保审批;
证据6.昌吉市天力塑料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14日): 2014年12月31日通过昌吉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昌市环验函字【2014】125号),用于证实该企业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证据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整(11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