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8 18:14:43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天津 大桥 新疆 焊接 材料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5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5号 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67022795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学常 地 址: 昌吉市三工镇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 2023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2023年1月未对4吨天然气锅炉(DA009排口)氮氧化物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1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17日),用于证实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1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对4吨天然气锅炉(DA009排口)开展自行监测; 证据2.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7日),用于证实企业资质的合法性; 证据3.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17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3月17日),用于证实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燃气锅炉的型号、参数及使用情况; 证据5.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17日):用于证实 企业合法经营手续和主要建设内容; 证据6.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17日):用于证实企业合法经营手续和燃气锅炉建设相关内容; 证据7.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1月购买天然气的票据,用于证实企业购买使用天然气的情况; 证据8.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1月燃气锅炉运行记录表,用于证实该企业2023年1月天然气锅炉处于正常使用中; 证据9.天津大桥集团新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及副本(简化管理),用于证实4吨天然气锅炉(DA009排口)监测频次及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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