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4 18:17:17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查封 扣押 决定书 昌吉市 塑料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昌州环查(扣)字〔2023〕6-001号...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昌州环查(扣)字〔2023〕6-001号
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301MA778KLE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雪山
身份证号码: 41272619******4515
地址:昌吉市大西渠镇龙河村二片区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条滴灌带、1条水带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滴灌带生产车间及滴灌带、水带生产线未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VOCs)收集处理设备,滴灌带生产车间挥发性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28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023年3月27日),用于证实未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VOCs)收集处理设备,滴灌带生产车间挥发性废气无组织排放;
2. 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8日),用于证实企业资质的合法性;
3. 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8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的身份;
4.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3月28日),用于证实现场检查过程;
5. 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28日):年产360t滴灌带建设项目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昌吉市环保局审批(昌市环管字〔2015〕174号),用于证实 建设项目通过环保审批;
6.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28日):2018年企业自主完成环保验收,2019年昌吉市环保局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昌市环验函字【2019】09号),用于证实该企业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供电配电柜2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14 日(时间从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昌吉市昌盛塑料制品厂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