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鲁昊建材厂)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9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9 20:00:43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鲁昊建材厂)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建材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6-04号 昌吉市鲁昊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QHF50K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南侧(九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凤英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煤炭、焦粉、石灰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第6-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叁仟陆佰元罚款(13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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