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福江煤矿)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1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29 17:21:41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福江煤矿)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煤矿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19〕13号 昌吉市福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4521779XH 地址:昌吉市硫磺沟镇共青团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健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煤矿封闭式储煤仓项目环评手续,未得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收款人: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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