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新峰冶金渣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20:23:12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新峰冶金渣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有限责任公司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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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17号
新疆新峰冶金渣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86488951E
法定代表人:汪澎
地址: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贮存约4万吨高炉废渣,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2023年10月13日检查时你单位年产50万吨矿粉加工生产线一条正常运行,一条生产线停机,位于厂区内生产车间东北侧贮存高炉废渣约4万吨,围挡墙顶部和西侧贮存的高炉废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东侧南侧围挡墙贮存的高炉废渣堆放高度已高于围挡墙。厂区外北侧约10米处露天贮存高炉废渣,堆场面积约长250米✕宽150米✕高12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2:生产经理汪艳华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2023年10月13日检查时你单位你单位年产50万吨矿粉加工生产线一条正常运行,一条生产线停机,位于厂区内生产车间东北侧贮存高炉废渣约4万吨,围挡墙顶部和西侧贮存的高炉废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东侧南侧围挡墙贮存的高炉废渣堆放高度已高于围挡墙。厂区外北侧约10米处露天贮存高炉废渣,堆场面积约长250米✕宽150米✕高12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3:影像资料(2023年10月1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你单位位于厂区内生产车间东北侧贮存高炉废渣约4万吨,围挡墙顶部和西侧贮存的高炉废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东侧南侧围挡墙贮存的高炉废渣堆放高度已高于围挡墙。厂区外北侧约10米处露天贮存高炉废渣,堆场面积约长250米✕宽150米✕高12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4:被调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你单位合法经营手续,被调查人身份,与被调查单位关系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5:新疆新峰冶金渣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文件,用于证实:企业已办理环评手续,已完成环保验收。
证据6:新疆新峰冶金渣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证据7:新疆新峰冶金渣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11日到9月30日原料高炉废渣汇总表,用于证实:你单位拉运高炉废渣数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
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贰佰元整(57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