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6 11:59:35 |
名 称 |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吉州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施工单位涉嫌渗坑排放生活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接到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案材料:反映位于昌吉市庙儿沟乡以北某企业违规向北部荒漠排放污水,污染环境。 接到报案材料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取证。经现场核实,该企业施工单位在建设期间(2023年9月至11月),私自利用软管将厂区内临建住宿办公区和综合办公楼产生的生活污水外排至厂区外西北侧15米左右的梭梭林带,造成梭梭林带土壤周边形成无规则积水区,积水区形成渗坑,经现场测量渗坑面积约1100㎡,废水自然渗漏至土壤中,未采取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经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外排的污水进行执法监测,污水主要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虽未超过排放限值,但企业相关负责人员私自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施工方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经立案调查、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于2024年2月19日向该施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复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于5月23日将案件移送昌吉市公安局,目前,昌吉市公安局正在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启示意义】 一是坚持信访举报“必查制”,该施工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地点较偏僻,距离市区60公里左右,违法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处置,依靠的是社会监督力量,鼓励更多群众及社会各界力量主动参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是发生生活污水渗坑排放的违法行为,归根结底是单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通过重拳出击、精准认定责任人,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让企业及个人都能够认识到生态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压实了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了企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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