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9 17:40:28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昌州环罚〔2024〕6-003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决定书 |
来 源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6-003号...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6-003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尚博士口腔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叶海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GQMW80
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江南小镇西门W201号门面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牙科X射线装置(型号:SS-X9010DPro-3DE)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从事牙科X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共计获利2575.3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份,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叶海燕委托授权副主治医师尚连恩、医师尚敬伟依法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证据2:现场照片2张(2024年4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郭渊),用于证实你单位牙科X射线装置的方位、型号、现场调查情况。
证据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哈力曼·哈麦拉、郭渊),用于证实你单位牙科X射线装置(型号:SS-X9010DPro-3DE)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从事牙科X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证据4:你单位副主治医师尚连恩调查询问笔录1份、医师尚敬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24日、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询问人:哈力曼·哈麦拉、郭渊)用于证实你单位牙科X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从事牙科X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的事实。
证据5:你单位提供的收费票据复印件22张,用于证实昌吉市尚博士口腔门诊部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从事牙科X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共计获利2575.38元。
证据6:你单位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证据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用于证实你单位所在地区差异为二类地区。
证据8: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使用的牙科X射线装置为III类射线装置。
证据9:你单位提交的《昌吉市尚博士口腔门诊部关于辐射工作的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已立即整改。
证据10: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1份(2024年4月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郭渊制作),用于证实: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捌佰元(558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书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牙科X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的事实,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6-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5日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违法经营时间1年以上,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种类为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微型企业、二类地区。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伍元叁角捌分(2575.38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捌佰元(558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户 名: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