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6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19:23:27 |
名 称 |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昌吉市 排污 不正常 正常运行 在线 监测 设备 备案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查询某有限公司脱硫后排口验收情况,系统提示未验收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 发现问题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取证。2024年8月30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对第三方单位运维人员田某及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23年6月7日购买安装一套杭州某有限公司烟气连续监测设备,2023年9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上传在线监测数据,该企业应在2023年11月16日之前完成环保验收,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维护,且未完成环保验收,涉嫌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查处情况】 该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购买安装一套杭州某有限公司烟气连续监测设备,2023年9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上传在线监测数据,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维护,至今未完成环保验收,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元整(1257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 【启示意义】 该案例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异常行为,从执法手段的角度来看,非现场执法方式展现出了强大的优势。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执法部门能够实现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这启示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展执法的广度和深度。如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数据分析能力,从海量数据中精准识别出潜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该案例也凸显了执法服务的重要性。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停留在执法查处的层面,还应注重对排污单位的服务帮扶。通过开展环保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达标排放。这样既可以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又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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