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虹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19:23:27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虹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决定书 新疆 建材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6-007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虹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9283987XA 地址:新疆昌吉市阿什里乡人民政府西南侧500米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30日、9月2日-3日、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6月7日购买安装的一套烟气连续监测设备(设备型号:EM-5),于2023年9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上传在线监测数据,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于2023年11月16日之前完成技术验收,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维护,也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副总经理谷军超2024年8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调查人谷军超2024年8月30日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2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调查人运维人员田辉2024年9月2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刘中林委托授权副总经理谷军超、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静委托授权运维人员田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证据2: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024年8月3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附现场照片10张,制作人冶鹏翔),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事实。 证据3:非现场检查检查记录表1份(2024年8月2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黄婷),用于证实: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查看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发现你单位脱硫后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应当于2023年11月16日完成技术验收。 证据4:现场检查(勘察)1份笔录(2024年8月3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黄婷),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购买安装一套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烟气连续监测设备(设备型号:EM-5),2023年9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上传在线监测数据,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在2023年11月16日之前完成技术验收,也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校准、校验、维护的违法事实。 证据5:你单位副总经理谷军超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田辉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2日、3日、9日、1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询问人:冶鹏翔、黄婷),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购买安装一套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烟气连续监测设备(设备型号:EM-5),2023年9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上传在线监测数据,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在2023年11月16日之前完成技术验收,也未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维护的违法事实。 证据5:你单位副总经理谷军超2024年8月30日提供的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审批及验收情况。 证据6:你单位副总经理谷军超于2024年8月30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为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主体。 证据7:你单位副总经理谷军超于2024年8月30日提供的在线监测设备买卖合同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3年6月购买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一套(型号:EM-5),双方约定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费、安装、调试、验收、13%税金、1年质保期运维服务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冶鹏翔于2024年8月30日从昌吉州人民政府网站调取的《昌吉州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证据9: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提供的新疆虹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光盘1张,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运行维护、校准、校验的违法事实。 证据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冶鹏翔、黄婷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上述书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维护,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6-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元整(1257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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