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宝盛动物医院(个体工商户))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6 16:35:41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宝盛动物医院(个体工商户)) | ||
文 号 | 昌州环罚〔2025〕6-02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动物 医院 个体工商户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0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02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宝盛动物医院(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悦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WDE653 地址:新疆昌吉市建国街道晶彩城社区长宁南路凯迪名苑大门口农行二楼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11月15日、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2024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同年10月建设完工,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经营者陈悦刚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经营者陈悦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证据2:现场照片8张(2024年11月1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用于证实你单位存在经营场所在现场检查时已完成建设及设施安装。 证据3:视听资料(2024年11月1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附现场视频光盘1张,制作人冶鹏翔),用于证实:你单位经营场所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完成建设及设施安装。 证据4:现场检查(勘察)1份笔录(2024年11月1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哈力曼·哈麦拉),用于证实:你单位经营场所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完成建设及设施安装,但未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5:你单位经营者陈悦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询问人:冶鹏翔、哈力曼·哈麦拉),用于证实:你单位经营场所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建设完工,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6: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冶鹏翔、哈力曼·哈麦拉2024年11月15日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经营场所腹腔手术经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7: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昌吉市宝盛动物医院共同委托富仕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1日出具的《昌吉市宝盛动物医院(个体工商户)资产评估报告》(富仕达评字[2024]第A2052号)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经营场所资产评估净值为123000元。 证据8:昌吉市宝盛动物医院于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024年7月30日取得,证号:动诊证[2024]652301015号),辐射安全许可证(2024年8月1日取得,证号:新环辐证[F0246]),用于证实:你单位经营场所已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 证据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冶鹏翔、哈力曼·哈麦拉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6-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认定: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为报告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为二类地区。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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