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1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6 16:30:20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 ||
文 号 | 昌州环不罚〔2025〕6-01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矿业 煤矿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5〕6-01号 当事人名称: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孙成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792683284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硫磺沟镇(N43°42′22″,E87°12′0″)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地面煤场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于2024年8月15日开工建设,10月15日停止建设,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2024年10月24日提供的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营业执照、被调查人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身份证、施工单位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孙成磊授权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授权项目经理张斌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证据2:你单位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2024年10月24日提供的《关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15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150万t/a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地面煤场搬迁及配套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地面煤场搬迁及配套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环评手续和环保验收情况。 证据3:你单位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2024年10月24日提供的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由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负责实施。 证据4:你单位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2024年10月24日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为2727.82万元。 证据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陈浩、赵玮2024年10月24日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6:你单位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2024年10月24日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地面煤场搬迁及配套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新环审〔2019〕245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从头屯河二级水源区迁出。 证据7:你单位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2024年10月24日提供的《硫磺沟矿区总规环评》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位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新环发〔2017〕1 号)要求,矿区不涉及生态红线,矿区开发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 证据8:现场照片11张(2024年10月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赵炜),用于证实:你单位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9:视听资料(2024年10月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附视听资料说明1份、光盘1张,制作人:赵炜),用于证实:2024年10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陈浩、赵炜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已完成地面地坪基础建设和TGS主机设备组装、琴弦筛、配电集装箱安装。 证据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陈浩、赵炜),用于证实:2024年10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陈浩、赵炜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地面煤场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已完成地面地坪基础建设,TGS主机设备组装、琴弦筛、配电集装箱安装,项目于10月15日停止建设的事实。 证据11:你单位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崔志鹏调查询问笔录1份、施工单位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1月1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询问人:陈浩、赵炜),用于证实:地面煤场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8月15日开工建设, 10月15日停止建设。该项目已完成地面地坪基础建设,TGS主机设备组装、琴弦筛、配电集装箱安装,施工期间未发生动土作业,对施工场地洒水降尘。 证据1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陈浩、赵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6-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立即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一条 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改、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和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强化法治意识,组织单位职工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2.强化法治责任,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到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做到依法建设,守法经营。 3.强化整改落实,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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