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新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3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10:22:19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新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文 号 | 昌州环罚〔2025〕6-04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检测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04号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0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新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BM3NR59R
地址:昌吉市乌伊东路53号昌吉市新气象市场院内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1月20日检测的新C68193(力狮/BM949IH)、2025年2月14日检测的新ALA976(东风纳智捷/DYM6481ACA)均为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小型普通客车,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5.2.4)《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D.6)的标准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2月2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徐仁杰、郭渊),用于证实2025年2月26日现场检查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视听资料发现,2025年1月20日检测的新C68193(力狮/BM949IH)、2025年2月14日检测的新ALA976(东风纳智捷/DYM6481ACA)均为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小型普通客车,你单位仅对一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分别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你单位检测站站长王福忠、授权签字人赵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2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徐仁杰、郭渊),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1月20日检测的新C68193(力狮/BM949IH)、2025年2月14日检测的新ALA976(东风纳智捷/DYM6481ACA)均为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小型普通客车,你单位仅对一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分别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3:你单位检测站站长王福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梁永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王福忠、赵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王福忠、赵丽)、新疆新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梁永授权王福忠(检测站站长)、赵丽(授权签字人)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证据4:你单位检测站站长王福忠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310502007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校准证书》1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26日),用于证实新疆新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检验资质。
证据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D.6)(2025年2月26日),用于证实根据该检测方法B5.2.4双管取样: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小型普通客车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
证据6:你单位检测站站长王福忠提供的《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652301152502141302380101、652301152501201201638180101(2025年2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5.2.4)《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D.6)的标准,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7:你单位检测站站长王福忠提供的车牌号新ALA976(东风纳智捷/DYM6481ACA)、新C68193(力狮/BM949IH)检测收费凭证复印件2份(2025年2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对车牌号新ALA976(东风纳智捷/DYM6481ACA)、新C68193(力狮/BM949IH)收取检测费共计壹佰陆拾元整(160元整)。
证据8: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4张(2025年2月2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郭渊),用于证实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发现你单位2025年1月20日检测的新C68193(力狮/BM949IH)、2025年2月14日检测的新ALA976(东风纳智捷/DYM6481ACA)的车辆仅对一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分别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影像材料1份(附光盘1张,2025年2月2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郭渊),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1月20日检测的新C68193(力狮/BM949IH)、2025年2月14日检测的新ALA976(东风纳智捷/DYM6481ACA)的车辆仅对一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分别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2025年2月26日)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检测站站长王福忠提供的《新疆新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有人员一览表》《整改报告》(2025年2月26日)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位于二类地区,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徐仁杰、郭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26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6-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同年5月12日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1.响应层面:我司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召回涉事车辆(新C68193、新ALA976),严格按照Y型取样管双探头重新检测,复检结果显示排放数据与原报告基本一致(附:复检报告)。车辆实际排放达标,未因取样方式差异影响检测结果,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单探头取样虽未完全符合标准,但未造成“虚假报告”的实质后果,该操作系“技术理解偏差”,非故意规避标准。2.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罚前提为“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需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本案中,我司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误用单探头取样,无主观故意或伪造数据的恶意行为。3、裁量权适用: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司为微型企业(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罚款金额远超承受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第一条总体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推行 “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全过程执法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第六条明确要求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不予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而本案完全符合“轻微违法”要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第八条内容,对初次轻微违法应优先采取“指导约谈”“学法积分”等柔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司已符合以下从轻情节:立即改正:主动召回车辆并重新检测;积极补救:加强组织全员培训检测流程(附培训记录);无实际环境及社会危害后果:复检数据未超标。贵局裁量时仅认定“情节一般”,未体现对上述情节的充分考量。4.申辩核心请求:恳求贵局重新核定行为性质,认定本案为“技术操作失误”而非“出具虚假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改为警告或不予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认为你单位提出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你单位涉案车辆复检报告出具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涉案车辆的工况已发生变化,不能排除涉案车辆在在复检前对检测车辆进行维护的可能。2.操作人员以及授权人员已经过专业培训,明知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流程及操作规范,仍违规对涉案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出具了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3.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我局已对车辆数量、改正态度、企业类型、地区差异、补救措施、违法情节进行了精准裁量。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新疆新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未保证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元整)。
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零壹佰陆拾元整(180160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户 名: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