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04 19:31:06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 |
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地面煤场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已完成部分建设内容,包括地面地坪基础(长21米×宽10米×高0.6米平台)以及TGS主机设备组装、琴弦筛和配电集装箱安装。经核查,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范围,且为改扩建项目;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已停止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免罚情形。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经立案调查、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2025年1月23日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强化法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整改落实,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启示意义】
本案在企业环保合规与执法机关理念层面颇具启示。企业未批先建后及时整改获不予处罚,这警示企业要强化法规敏感度,发现违规需迅速纠错以降低风险;同时应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在项目启动前严格审核环评等环保要求,避免因追求进度或节省成本而违法。
对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而言,不予处罚决定体现柔性执法,强调执法应兼顾法规严肃性与实际效果,依据违法情节和整改态度合理裁量,平衡柔性执法与严格监管。此外,监管中对企业的教育凸显其重要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提升企业环保意识与法律素养,推动企业主动履行环保责任。通过教育,促使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