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2019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昌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9-0001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2019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昌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2019 依法行政 法治 政府建设 建设工作 工作要点 推行 行政执法 制度 执法 记录 录制 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9〕18号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17:58:07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昌吉市2019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昌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昌吉市2019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9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是实现“三年基本常态”的攻坚之年,按照十九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新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新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新党发〔2016〕16号)《昌吉州2019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昌州政办发〔2019〕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坚决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全面保障和服务政府高效有序运转,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果,基本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放管服”改革工作各项措施向纵深推进。
1.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工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做到“四级四同”和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大厅“应进必进”“最多跑一次”。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理,完成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的任务。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政务中心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2.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范“两集中两到位”投资项目集中联合审批。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住建局、政务中心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3.持续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行政权力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4.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5.全面推进和落实“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和企业简易注销便利化,大力简化审批手续和注销流程,企业开办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压缩至6.5个工作日以内。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深化落实行政体制改革。完成机构改革工作,推进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管理创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安排制定细化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五统一”机制,推进燃煤锅炉和“散乱污”企业整治,抓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昌吉市区域内PM2.5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监督管理,实现达标排放。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化土壤污染治理,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和畜禽粪污、秸秆、残膜回收利用行动。
牵头部门: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修订完善《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和《昌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2.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咨询论证作用,使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立法、合法性审查、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深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及合同协议的,特别是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司法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落实审核工作要求,提高审核能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实现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上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报备率100%,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审查率100%。落实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的长效机制,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司法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设置,开展依法梳理、核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工作。严格按照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标准,完成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在昌吉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文书评查制度,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实效,增强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化。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落实好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推进建设个人调解工作室,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逐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信访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有机融合,及时排查发现和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信访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九)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昌吉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明确学法内容,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和年度述法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结果挂钩;严格落实新提任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增加述法内容,对全年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说明,提出整改措施。扎实推进自治州“七五”普法规划,围绕大局深入开展宪法、维护社会稳定、扫黑除恶、乡村治理条例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推动乡村治理条例进基层、入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条例全面贯彻落实。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十)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司法局
责任部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要履行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认真落实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官网公布。
(三)强化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督查考核。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市绩效办、司法局要加强和改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年底进行考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昌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和《关于印发昌吉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9〕39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许可等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整体水平,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健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局)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特点,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执法公开机制。
1.明确公开方式和公示平台。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利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政务媒体以及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方便公众查询。(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局、政务中心、电子政务办)
2.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政府办、政务中心)
3.规范事中公示。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政务中心)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二是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三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四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国务院、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模板,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本部门执法文书格式,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完善本部门记录清单和用语指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询问室和听证室,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行政执法记录的集中储存,逐步实现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工作的积极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局)
2.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完善本部门清单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是否合法合理合规。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承办机构和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司法部、司法厅的工作要求,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自治区信息库相关数据的采集审核工作,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新模式。(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政务中心、电子政务办)
3.加强智能应用。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执法的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标准和进度稳步推进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组成的“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三项制度”工作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本方案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各项制度、清单、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各部门应在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局)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行政执法机关在2019年9月底前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并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对推进“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大力宣传。(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纳入年底效能考核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绩效办)
(五)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局)
(六)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局、人社局)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州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