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0-0002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临时 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0〕27号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09:33:56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家庭;
3.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根据我市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年低保标准。
(二)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审批,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两次救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的1.5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人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支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家庭有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四)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五)市民政局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住建部门在发现有急需救助情况时,要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救急难)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完成审核审批。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的,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救助金额(实物)在2000元以下的,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街道应将审批决定按月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实物)2000元以上的,在接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市民政局组织办理审批手续,按时发放。
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按照全年需求总量的20%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
对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一般程序的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市民政局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市财政按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年财政统筹将临时救助列入财政预算。
(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市财政局应通过追加预算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足额的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市民政局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突发疫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健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市人民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局负责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昌市政办发〔201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