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0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市政府 购买 社区 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14:59:57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昌吉市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昌吉市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0〕69号),健全完善昌吉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加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是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体服务项目:送餐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服务、精神慰藉、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等服务。
二、服务对象及标准
昌吉市常住户籍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或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此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3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此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2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此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15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重度失能需经专业评估认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评定结果可以作为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据。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用于居家和社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发放和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和支付医疗费用。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实施后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已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享受除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外的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先城镇后农村的方式,逐步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范围。
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购买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在市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具备以下承担能力: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与从事购买服务相配套的信息化运营平台;
3.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同时,积极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制。
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五、审批程序和结算
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需经社区(村)调查评估、街道(乡镇)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委托亲属、邻居、社区工作人员代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等)。
(二)审核: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乡镇)申请人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并建立信息台账,服务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由街道(乡镇)书面告知本人。
(四)结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消费额度按季度集中向市民政局办理兑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手续。养老服务补贴限定当月使用,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不得滚存使用。
(五)动态管理机制:
1.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须复核上报,实行动态管理。
2.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服务对象,亡故或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由街道(乡镇)核实后上报市民政局,次月停止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3.市民政局、街道(乡镇)建立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数据库,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等途径,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服务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六、监督管理
(一)成立昌吉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昌吉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公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申报程序、服务对象和服务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昌吉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评估制度,由民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市财政局、民政局要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市民政局、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昌吉市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2.昌吉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