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1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自然资源 统一 确权 工作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12:41:47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昌州政办发〔2020〕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州工作部署,依据《办法》,全面开展、分阶段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分阶段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基础数据调查、登记及上报数据库工作,做好与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的衔接。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流、森林、草原、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继续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对我市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我市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建立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统一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配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水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和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市级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或指定办理。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我市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由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级直接管理的水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并会同市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流域管理部门、水流流经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全国土地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和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开展本辖区内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州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内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跨县(市)行政区域的草原确权登记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由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州级直接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由州自然资源局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州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确权登记,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由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七)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实时共享,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统筹建设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开展非涉密信息数据与生态环境、水利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一)启动阶段(2021年之前)根据《昌吉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州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培训,做好与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衔接,完成昌吉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023年)按照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局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开展昌吉市头屯河流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会同市水利局对州级直接管理的昌吉市三屯河流域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州级直接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按照实施方案,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全市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已有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组织开展市级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负责提供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
(二)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保障市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四)市水利局
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五)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六)各乡镇、街道
配合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权属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关于兵团师(市)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兵团统一负责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兵团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与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交叉重叠时,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协商解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支撑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市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水利局要加强对各自行业领域的工作指导,了解掌握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按照区、州安排部署,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与兵团的密切配合,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扎实推进工作。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市财政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足额保障,保证工作顺利实施。
(四)健全协调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图件。要强化成果质量控制,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对成果形成的图件、数据等进行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市直各部门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全面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昌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
3.配合自治州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表
4.昌吉市直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表
5.昌吉市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收集清单
6.昌吉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