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1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政务服务 工作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1〕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13:04:31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昌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7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根据《昌吉州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昌州政办发〔2021〕7号)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区、州确定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1年6月底前实现48项事项、2021年底前实现66项、2021年以后实现8项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率先实现政务服务“州内通办”,逐步实现“跨省通办”,不断扩大通办范围及深度,同时,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高频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促进更多事项“跨省通办”。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做好“跨省通办”专区接入工作。根据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规范要求,各相关部门完成自建系统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数据共享,积极接入新疆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跨省通办”专区,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了解政策、查找事项、申请办理、查询进度、服务评价”等一体化服务,实现国家、区、州确定的事项“一站入、一站办、一站评”。(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二)制定“州内通办”目录。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在自治区“跨省通办”事项的基础上,积极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水电气暖报装、税务、户籍、社保、医保等领域高频事项实现“州内通办”,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州内通办”事项目录,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前)
(三)统一“跨省通办”业务规则和标准。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积极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保跨省通办事项在新疆政务服务网发布规范的办事指南,确定统一的业务规则,优化调整事项业务流程,逐一规范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审查方式及标准等关键要素,及时动态调整编制事项实施清单,确保“跨省通办”事项实现“八统一”,并在新疆政务服务网发布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跨省通办”夯实基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48项、2021年11月30日前第二批66项、2021年以后完成第三批8项“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化工作)
(四)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服务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电子证照调用和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设立“跨省通办”专窗。市民服务中心要设置“跨省通办”专窗,探索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配齐必要人员及设备,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州内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专窗要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办事渠道,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六)推进“跨省通办”事项应进必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将涉及“跨省通办”的事项向内设科室集中,科室统一进驻市民服务中心,事项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实现事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无差别受理工作机制,提升审批效率,缩短办事时间,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相关部门进驻所需的场地由市行政审批局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七)建立“异地代收代办”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建立异地代收代办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市民服务中心设置的“跨省通办专窗”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由归属地审批部门对报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通过邮件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八)确定“异地代收代办”合作试点。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动与人员流入流出集中地、周边城市建立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及委托授权、互认互信制度,明确异地收件、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流程及要求,点对点开展“州内通办”“异地代收代办”工作,打破政务服务地域、层级限制,拓展异地办理范围和深度,为进一步实现“跨省通办”积累本地经验。市直各部门将与试点地区签署的“异地代收代办”合作协议报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九)推进“多地联办”。涉及多地的“跨省通办”“州内通办”事项,事项属地部门和异地部门要相互充分授权,签定属地异地授权协议书,事项一地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和档案资料通过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信息少填少报、免交纸制证照,确需纸质材料的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确保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办理“多地联办”事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十)提升“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市直各部门要提供履行职责需要的数据共享服务,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系统,申请使用共享数据资源,并按照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暂行办法,梳理“跨省通办”“州内通办”事项共享数据需求,申请使用已挂载的相应共享数据资源,同时将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挂载到数据共享系统,依法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向公证处等公共服务机构共享。(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州内通办”的统筹协调,按照区、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路线图,督促各相关单位推进落实工作任务。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全面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州内通办”,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州内通办”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二)加强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州内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市司法局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州内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细化制定相关配套具体政策和规则标准。
(三)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评价。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州内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升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州内通办”质量。
(四)加强培训指导。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细化“跨省通办”事项办理规则,要加大对“跨省通办”专窗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工作人员无差别受理服务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有效提升窗口办事人员综合素质,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跨省通办”服务模式。市行政审批局要积极与州政资局对接,做好新疆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专区”建设技术保障。
(五)加强宣传推广。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统筹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进展及成效。要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附件: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