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2-0000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13:38:39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4•29”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根据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2〕115号)和《关于印发昌吉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2022〕37号)要求,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坚决消除自建房风险隐患,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隐患整治,构建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具体抓好落实,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百日攻坚”,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危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要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2025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拉网式大排查,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房。
(二)排查重点。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兵地结合部、乡镇建成区、村集市、学校医院市场周边以及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排查商超、宾馆、饭店、宗教场所、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排查内容。一是结构安全性。突出排查“四无四擅”,即: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布局的自建房。聚焦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地基下沉、腐蚀等情况。二是经营安全性。突出排查无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措施未落实等情况。三是消防安全性。突出排查“生产、经营、居住混合”三合一场所,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等消防隐患情况。四是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突出排查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自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及自建房“住改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四、具体措施
(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双向排查。一是各乡镇(街道)组织产权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街道)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全程参与。二是按照“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参加排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对排查结果签字确认。三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乡镇(街道)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台账,一房一档。在乡镇(街道)排查初步判定的基础上,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的自建房“双向”排查,建立本行业台账,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栋。
(二)开展“百日攻坚”(2022年5月21日至8月31日)。一是明确排查重点。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建立并动态更新台账,于2022年6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的信息复核和隐患判定工作,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严格评估鉴定,为分类整治提供依据。二是实行查改结合。各乡镇(街道)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尽快取得明显进展,于2022年8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突出整治“四无四擅”等违法违规行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三是强化信息报送。“百日攻坚”期间,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和挂图作战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于每周五向市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台账。
(三)彻底整治隐患。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项研究,科学精准施策,全面整治。
1.明确风险类别。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是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垮塌风险;二是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三是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四是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五是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六是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是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二是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三是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四是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五是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六是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街道)要汇总分析经“双向”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的原则及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依法依规督促整治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市人民政府。
3.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一是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立即撤离人员,停产停业,在显眼位置安装警示装置,并由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安排专人管控,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二是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查立改,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三是暂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继续正常使用但需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4.严格验收销号。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整治结果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建立验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一户、销号一户。各乡镇(街道)要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验收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市自建房整治结果验收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汇总验收台账,开展实地复核,实行销号管理。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环节的审批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经营性自建房相关经营许可前,要求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自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建筑内所有人员撤离,要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借助“访惠聚”工作队、第一书记的力量,进一步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四无四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对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层层压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分管领导要深入现场,督促整改、锁定目标,研究解决历史欠账和重难点问题。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本辖区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能力。
(二)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使用人同样对房屋安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自建房审批环节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自建房排查结果负属地责任。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动员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领域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院校专业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排查整治方法措施,分析研判技术难题,制作易学易懂的房屋排查宣传资料、培训课件,对排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市住建局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运用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城镇“两违”清查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加强数据研究分析,按要求填报城乡房屋安全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市发改委要加强对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市司法局要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资金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费用按照“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执行,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适当补助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应急处置等费用。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督导指导。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百日攻坚”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指导调度,并对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自建房验收情况开展复验。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增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意识,认真细致做好解释引导,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2年6月9日昌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废止。
附件: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