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5-00005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财政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5〕10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12:22:35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昌吉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昌吉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市本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纳入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评审(或核查),并向项目主管单位发布评审通知书。对已完成招投标续建项目、保密级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定额补助类项目和其他不适宜评审的工程类项目可不予评审。
二、项目预算评审流程
1.纳入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项目主管单位发布评审通知书。
2.项目主管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送审资料,包括委托评审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方案、地质勘察报告、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式、正式施工图、单位审批决策资料等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
3.对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并支付相关费用。
4.市财政局委托评审主体(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项目的合规性、计算规则合理性、工程量计算准确性等内容,必要时开展实地踏勘,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主体与项目单位会审、核对初步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专家费由评审机构支付,会审、核对后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报告出具时间:投资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5个工作日内,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6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7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具的可适当延长,45天内无法完成评审的,由评审机构退回终止评审)。
5.项目主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主要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6.在评审中出现工程量、项目总价等关键内容的重大分歧时,由市财政局决定是否另行委托其他评审机构对项目的预算初审报告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7.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各部门应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评审报告中的最高限价,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最高限价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流程
1.市财政局对已完成预算评审的项目及其他重点实施项目发布评审通知书。
2.项目主管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包括委托评审申请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报告(纸质版及软件版)、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现场签证核定单、基础处理核定单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材料及设备要注明规格型号及品牌。同时,项目主管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签署承诺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对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并支付相关费用。
4.市财政局委托评审主体(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项目的合规性、计算规则合理性、工程量计算准确性等内容,必要时开展实地踏勘,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主体与项目单位会审、核对初步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专家费由评审机构支付,会审、核对后出具竣工结算评审报告(报告出具时间: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个工作日内,2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35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以上45个工作日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具的可适当延长,90天内无法完成评审的,由评审机构退回终止评审)。
5.项目主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主要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6.在评审中出现工程量、项目总价等关键内容的重大分歧时,由市财政局决定是否另行委托其他评审机构对项目的结算初审报告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7.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的评审报告,各部门应作为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和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